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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3日,本报刊发了题为《越界!两企业触犯奥林匹克辖区管理原则》一文,独家披露“北京奥组委接到地方工商局的委托调查函,称康踏、鸿星尔克两企业违反奥林匹克标志使用的规则。 ”
同时本报记者调查发现,众多中小体育用品企业也在采取类似手法,希冀通过境外造血等“擦边球”方式,曲线利用奥运营销。
文章刊出后,北京金王国际体育管理有限公司总裁肖景匀(康踏代理方)及鸿星尔克品牌管理中心副总监杜双喜为本次事件提供了进一步说明。本报记者也与近日再次走访相关工商部门及北京奥组委法律事务部。多家企业境外入奥的合同文本随之浮出水面。
越界
此前在辽宁省阜新市工商局出示的图片资料上可清晰看到,鸿星尔克店内宣传灯箱左上角为朝鲜国旗及奥林匹克五环的组合标志,右上角为自身LOGO,下方一排大字赫然写道“DPR KOREA 奥委会全球合作伙伴”。
为此,本报记者再次连线辽宁省阜新市工商局商标广告科李东华先生。李表示:“该图片摄于鸿星尔克专卖店堂内,鸿星尔克属于未经授权、擅自将带有五环的标志用于商业目的。违反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目前该案已经提交阜新法制部门审核。”
“鸿星尔克同一国奥委会合作,使用‘全球合作伙伴’的名称是严重违规的。只有国际奥委会才能给予该称谓。”中国奥委会市场开发委员会工作人员就“DPR KOREA 奥委会全球合作伙伴”一事也提出质疑。
此前记者调查还发现,康踏在其实体店面销售服装的商标牌上,赫然印有带五环标志的立陶宛奥委会及康踏体育的联名LOGO。
而北京金王国际体育管理公司作为康踏的代表在第一时间向记者表示,康踏将马上获得北京奥组委的相关授权。
“纯属造谣。”提及此事,奥组委法律事务部李雁军处长义正辞严。
从历史上看,如果一届奥运会的组织委员会在一特定领域进行了市场开发(如阿迪达斯体育用品),那么在该产品和服务领域一般不会再允许其他企业借助境外国家奥委会的标志进行跨辖区的商业使用。
李雁军重申,国家奥委会奥林匹克徽记的使用只在该国家奥委会所在国家内有效;该国家奥委会徽记以及其他同奥林匹克精神相关的、为该国家奥委会所有的任何其他标志、徽记、标识或名称,除非事先得到他国国家奥委会的书面同意,否则不得在其他国国家奥委会所在的国家中用于任何广告、商业或营利目的。
李雁军继续表示:“任何人在中国境内使用奥林匹克标志必须遵守中国法律。我国法律只承认三个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国际奥委会、中国奥委会、北京奥组委。但是由于北京取得了奥运会主办城市的权利,基于《联合市场开发协议》,中国奥委会早已将北京2008年奥运会市场开发的权力交由北京奥组委代为行使。”
由此来看,鸿星尔克利用他国奥委会的标志在实体店进行商业宣传,以及康踏公司针对同立陶宛奥委会合作的宣传和相关产品,显然与奥林匹克属地辖区管理原则相悖,因而被贴上“越界”的标签。
掮客
“并不是我们没有同相关部门沟通,只是每次都无功而返。”肖景匀在本报刊发文章之后曾多次对记者表示。
肖出示给记者的工作备忘录中有如下记载:
第一、2007年5月28日 立陶宛国家奥委会主席照会中国奥委会主席刘鹏说明,立陶宛国家奥委会主席照会中国奥委会主席,康踏已成为立陶宛国家奥运代表团指定运动装备商,并可以使用其立陶宛国家奥委会标识。
第二、2007年10月11日 康踏公司致北京奥组委法律部公函。
第三、2007年10月16日 致电北京奥组委法律部李雁军处长解决此事。
第四、2007年10月29日 致电北京奥组委法律部李雁军处长再次沟通解决康踏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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